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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申报。
什么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应当禁止的?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变更的费用
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4、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

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股权变更流程的内容,由此可知,股东退出公司,也就是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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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出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转让方为公司时,涉及到的税费比较多。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视公司类型不同而略有区别,一般情况下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为15%。
第二,因为股权转让书需要贴花,所以公司需要按照转让书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第三,营改增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由于持股主体和转让对象的复杂性,法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征税范围。
另外,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还需要缴纳契税。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如何缴纳?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呢?
税务规定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股权转让的条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选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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