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重汽豪沃干粉车,消防车保养,干粉消防车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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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辆¥12.00
干粉消防车介绍及保养流程
车上的装备和灭火剂是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的组合,它即可以同时喷射不同的灭火剂,也可以单使用。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机溶剂和电气设备以及一般物质火灾。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日常维护及火场使用的注意点
1、定期检查干粉罐内的干粉是否结块。加入干粉时要防止杂物混入其中。 2、每五年按照规定压力对干粉罐进行一次水压和气密试验,保持3分钟,压力表值不应下降,各焊接处不应有渗漏和异常现象。
3、干粉枪(炮)用后应及时吹扫内腔,以免腐蚀、堵塞干粉枪(炮)。
4、经常检查氮气、干粉管路接头、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氮气钢瓶内的压力,当瓶内压力低于12MP时,应当重新充气。
5、干粉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在火场使用时应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准确的计算出扑灭火灾所需要的干粉量,同时使干粉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尽可能靠近火源,瞄准火点,力求一次扑灭成功。在使用干粉车进行石油化工类火灾救援时,火场指挥员应根据需要调集相应的力量,做好掩护工作,同时应考虑运用泡沫车随后近攻,防止复燃,为成功扑救火灾提供有力的。
如何对消防车进行保养
消防车需要经常保养,才能使车况保持正常。一般司机往往对保养这件事很头大,因为明明知道车子不保养就开不久,但又很心痛为保养而付出的钞票。 一般情况下机油每1万公里或一年换一次就差不多了,刹车油每两年一换,而齿轮油需要更换的时间则更长。除了这3种油有比较固定的保养里程之外,其他什么离合器油,动力方向机油,水箱水等都是视情况补充或更换。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保养的目的在检查,检查的目的在预防。除了上述液体类的东西之外,车上还有一些固体的东西要换,经常的就是火花塞和空气滤清器了。一般说来白金火花塞大概10万公里更换一次,而空气滤清器一般是4万公里更换一次。再就是正时皮带和其惰轮组,只有使用正时皮带的车辆才需更换,采用正时链条设计的引擎大概用到报废都不需要更换。而正时皮带的更换是正常保养中花钱的一项,而且还千万省不得。其实需要更换的东西就这么少,因为保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更换这些耗材,而是检查车辆有无异状。
很多人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以为保养就是换机油。但事实上,换机油从来就不是保养的,顶多算例行公事罢了。保养大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查车上各部件有没有损坏或需要调整的,这些检查时的动作将能保障你的行车安全。 检查的项目很多,大体上都是检查引擎、车身外部和底盘的部分。打开引擎盖要检查水箱、机油、变速油箱、动力方向盘液压油、刹车油、雨刷水、电瓶、皮带、空气滤清器等,接下来要检查雨刷、雨刷冲洗器喷头、全车灯光、再来就是检查刹车和手刹车、轮胎、传动轴、避震器、各种油封缓冲橡胶垫,并注意车底有无异常油污与各种不正常现象。
机油和机油滤清器是每次保养必换的东西。在换机油前,应先抽出机油量尺,检查机油是否消耗与粘度正常与否后才可泄放机油。水箱水除注意水量是否正常外,还要注意水色是否正常。当水箱水异常污浊时,就将水箱水全部循环更新。变速箱油一般就检查油量与色泽、动力方向盘油也一样。刹车油除每两年更换外,每次保养都要检查油量和色泽,当高度下降些许时并不用急着添加,那是因为来令片磨损导致刹车分泵伸出所致,换上新来令片油量就会回升。
消防车用的电瓶分两种,一种是免加水式的,一种是传统加水式的。免加水式的通常要看检查记号,传统加水式电瓶则要加纯水至满水位。检查电瓶通常用电瓶检查机来检查,当电瓶压降过多时,代表电瓶老化需要更换,电瓶寿命通常为两年。空气滤清器芯一般而言是4万公里一换,但每次保养都会检查,以免发生破损而不知。后要检查排气污染情况,通常这关过了就代表引擎没问题。
底盘的检查通常是难做到的,因为没有顶车机、刹车力道检测机等设备。刹车的检查重要的就是刹车力道,一般车辆应该在车重的80%以上。其次才是检查来令片厚度,来令片厚度小于2mm就要立即更换。轮胎要检查胎压、磨耗、吃胎与老化情况。胎纹1.6mm就要立即更换,吃胎时要检查定位,轮胎老化也需要更换,就算胎纹很深还是一样,因为轮胎会因暴露在紫外线下老化失去弹性与抓地力,通常建议轮胎使用不超过4年。再有就是检查车底的传动与悬吊系统,基本上都是检查有无油封破损,有无异常漏油现象等。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一干粉联用消防车(简称联用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联用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019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A 39.1 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JB 787 汽车biaopai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 Q3011 1l程机械 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 型号
4.1 联用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17和ZB/TT50 005的规定。
4.2 联用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100表示,
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10 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
4.3 联用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型号标记示例:
程力汽车股份有公司生产的联用车,车辆总质量为17 260kg,灭火剂总装载量为4 500kg。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联用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联用车的底盘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 6244的规定。
5.1.3 联用车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干粉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联用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联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 联用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联用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
5.2.5 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第2.1.3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规定进行。
5.2.6.2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规定进行。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其测试方法按6.?条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疏松、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 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渡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 000×1 000mm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5.2.10.8 乘员室、水罐、液罐、水泵房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6mm。测量方法按6.8条的规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JB/Z111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第2.1.7条的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第9.9条的规定;
b.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联用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第2.1.8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 300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mm;面向不小于1 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mm;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器材箱门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并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 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参考件)。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2.1.1和2.2.4~2.2.7条的规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5.2.3 消防吸水管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泵额定流量
L/s 吸水管大公称通径
mm 出水管公称通径
mm 少出水口
个
30 100 80/65 2/2
40 125 2/4
50 150
60,80,100 4/6
5.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 6969的规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方法按6.10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
5.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联用车,其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5.5.4 水罐
5.5.4.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5.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6.11条规定进行。
5.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容量大于2 000L的罐应设防荡隔板。
5.5.4.4 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400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L时为土2%;容量在12 000L以下的,容量每减少1 000L,其允差值增加0.1%。
5.5.4.6 罐须设注水装置。
5.6 泡沫系统
5.6.1 泡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3条的规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为土8%。
5.6.3 泡沫系统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对泡沫液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
5.6.4 泡沫系统应设冲洗泡沫液的装置。
5.6.5 泡沫系统应有从车外吸取泡沫液的装置,且拆装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启闭方便、准确,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3.2条的规定。
5.6.7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大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6.8 泡沫炮(包括两用炮、组合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6.9 炮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360°,自动控制炮回转角不小于27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方便可靠。
5.6.10 泡沫液罐应符合5.5.4.1~5.5.4.5条的规定。
5.6.11 泡沫液罐应有通气和注液装置,不使用时应能密闭。
5.7 干粉系统
5.7.1 性能要求
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956第2.4条的规定。
5.7.2 结构要求
5.7.2.1 高压管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2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大工作压力,在规定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7.2.2 干粉喷射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2.3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系统承受的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7.2.3 干粉喷射系统应设有减压装置。
5.7.2.4 出粉管路应设有吹扫装置。
5.7.2.5 贮气瓶应符合GB 5099规定,与气瓶阀装配后,按6.12.4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
5.7.2.6 出粉管路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干粉腐蚀性能。
5.7.2.7 所有承压管路零、部件须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有渗漏和残余变形。
5.7.2.8 干粉喷射系统中的干粉炮和各种阀门、开关等须做操作动作试验,要求灵活,可靠。试验方法按6.13条规定进行。
5.7.2.9 出粉管路的阀门采用球阀。
5.7.3 干粉罐
5.7.3.1 干粉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 150和GB 9019的规定。
5.7.3.2 干粉罐上部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安全阀须调整好泄放压力并铅封后,方可用于装配。
5.7.3.3 干粉罐上部应设卸压装置,以在滞压的情况下安全拆卸。
5.7.3.4 干粉罐筒体、封头及其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应进行20%局部无损探伤检查,其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7.3.5 干粉罐的内外表面应平整,除锈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7.3.6 干粉罐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6.14条规定进行,结果不得渗漏。
5.7.4 干粉炮
5.7.4.1 干粉炮的过流表面对干粉应具有抗腐蚀性能。
5.7.4.2 干粉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7.4.3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角36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5.7.4.4 干粉炮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7.4.5 干粉炮的各连接处在喷射时,不得出现渗漏。
5.7.4.6 联用车安装有干粉枪和软管卷盘时,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7.4.7 消防胶管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车 型
参 数
名 称 中 型 重 型
内径尺寸,mm 25±0.4、 25±0.4、
长度,mm ≥25 000 ≥30 000
使用温度,℃ -20~+55或-40~十55 -20~+55或-40~十55
工作压力,kPa ≥1 400
5.7.5 燃气发生器
干粉系统如果采用燃气发射,其燃气发生器应符合GA 39.1第5.5.5条的规定。
5.8 操纵及仪器表监测系统
5.8.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pai。
5.8.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8.3 联用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5.8.3.1 水路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8.3.2 干粉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干粉罐压力表(精度:2.5级);
b. 高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c. 低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5.8.4 手油门应操纵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位置上工作。
5.9 电气系统
5.9.1 联用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5.9.2 牌zhao灯座应符合GB 4785第19条的规定。
5.9.3 联用车应设置的火场工作照明灯。
5.9.4 在乘员室、泵房、干粉系统操作部位、器材箱、操纵仪表板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9.5 联用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符合GB 8108的规定。
5.9.6 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baoxian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联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9.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10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10.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5.10.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10.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类别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 注
灭火装备 1 消防吸水管 m >8
2 滤水器 件 1
3 消防水带φ65,φ80 m >240
4 分水器 件 1
5 集水器 件 1
6 异径接口 件 2
7 同型接口 件 1 重型联用车选配
8 水带包布 件 4
9 护带桥 副 1
10 水带挂钩 件 2
11 地上消火栓扳手 件 1
12 地下消火栓扳手 件 1
13 消防吸水管扳手 件 2
14 吸液胶管扳手 件 2
15 混合器吸液管(包括插入管) 根 1
16 泡沫液桶 只 1 选配
17 空气泡沫枪(包括吸液管) 支 1
18 消防水枪(开关及多功能水枪) 支 3
破拆救生工具 19 铁锹 件 1
20 消防腰斧 件 1
21 铁铤 件 1
消防员装备 22 隔热服 套 2 选配
23 空气呼吸器 件 1 选配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ZBT50 003第2章的规定。
6.2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8、5.9、5.10条的规定。
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泡沫系统、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章的规定进行,其中3.4条,3.7条除外,其结果符合5.2.3、5.2.5、5.2.7、5.3.1、5.3.4、5.5.2.1、5.6.1、5.7.1的规定。
6.4 运行安全试验
按GB 72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规定。
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 4020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
6.6可靠性试验
按GB 7956第3.6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4规定,结果应符合5.2.8条的规定。
表4 km
检验分类 行驶里程 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凸凹不平路 山区公路 良好公路
定型检验 3000 1200 1200 600
定期检验 300 100 100 100
出厂检验 30~50 30~50
6.7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 1496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6.8 乘员室、泵房、水液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GB 1334第3章第15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条的规定。
6.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5.5.2.5、5.6.7、5.7.2.7、5.7.4.4条的规定。
6.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5.5.2.6条的规定。
6.11 水、液罐渗漏检查
关闭水、液罐各出入口,将罐注满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至规定值后,保持3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5.5.4.2条的规定。
6.12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
6.12.1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GB 150第10.9.5.1条的规定。
6.12.2 高压管路气密性试验
关闭减压阀进口(或出口)端球阀,对高压管路充气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5min,同时观察压力表,结果应符合5.7.2.1条的规定。
6.12.3 干粉喷射系统气密性试验
关闭放气、吹扫、出粉球阀,打开充气阀,向罐内充气,缓慢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10min,结果应符合5.7.2.2条规定。
6.12.4 气瓶阀与贮气瓶气密性试验
气瓶阀与贮气瓶装配后,经充气、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后浸入水中,部件高点距水面垂直距离不小于50mm,保持5min,结果应符合5.7.2.5条的规定。
6.13 干粉喷射系统操作试验
在进行6.12.2、6.12.3条试验时,检查气控操作系统动作,应符合5.7.2.8条规定。
6.14 干粉罐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试验液体、试验温度及试验方法按GB 150第10.9.4条规定,试验用压力表按GB 150第10.9.2条规定。结果应符合5.7.3.6条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7.7.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样车为1~2辆。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 T50 001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第3章的规定。
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 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1.3 出厂检验
联用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7.2 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