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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研发资助拿补贴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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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4.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1.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2.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1.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培育计划资金管理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 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21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 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
(五)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六)受理申报方式。
1.请先申请深圳市国家高新企业,自动获取资格后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2.(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3.(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学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低税率优惠;(原来的基础上降低40%)
2、补贴奖励:光明新区40万+5万,龙华新区30万+5万,宝安区30万+5万,坪山新区30万+5万,大鹏新区20万+5万,罗湖区30万+5万,南山区20万+5万,福田区20万+5万;
3、研发费用补贴加计扣除:按50%扣除;
4、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5、股份报价转让资助:可获得180万;
6、人才安居:企业可每两年推荐一名员工申报180万人才安居购房补贴;
7、资助项目:高新企业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的条件;
8、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50%扣除,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降低;
9、用地方面: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规定地方还可免费用地;高新园区:针对部分办公场所,可获得场租的50%减免,周期为3年
10、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
11、融资贷款:可以获银行免抵押信用贷款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企业,公司成立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证书6项等.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 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6% ,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
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一、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截止至18:00),二、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截止至18:00), 三、2018年08月25日—2017年09月25日(截止至18:00)(第三批于深高)
受理时间:一、2018年05月21日—2018年06月08日, 二、2018年06月19日—2018年07月17日,
三、2018年09月17日—2017年09月28日(第三批于深高)
2.(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
一、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资助金额是研究开发费用的10%。后资助1000万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咨询电话:,查询电话: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十)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2016年度企业研发资助”字样。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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