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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理事会。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已于2020年报送审议,2015年7月报。此次修改,将中标管理问题作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并在修订稿中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是引导投标人正确、合理地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稿强化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采用经审查的评标办法。不论项目类型如何,低评标方法。另一方面,修订稿确立了物有所值作为招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对依法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考虑招标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在确定评标标准时产生影响,以免过分强调投标报价因素。

二是规范异常。由于往往难以判断和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删除了原条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修订后的草案借鉴了国际公认的公共采购规则,并规定了处理异常投标的程序。评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标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价格合理性的,评标可以拒绝投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确认。通过引入异常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有效控制合同履约风险。

三是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修改草案,优化评标组成机制,强调评标成员的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分工要求确定;投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要求,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外部;随机抽选难以人数或评标质量的,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强化评标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各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的特点、优势、风险等及推荐理由;同时,加强对投标人评标的监督,投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评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投标文件,有书面或计算错误,评标成员对客观评价因素的得分不一致,或得分异常高或低的,有权向评标及其成员提交书面意见。通过这些规定,规范评标的行为,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

是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本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2019〕752号),其中公开内容、依据、期限、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和变更信息渠道等提出标准和规范。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依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披露合同履行信息,包括重大项目变更、重大合同变更、合同中止和取消、履约验收、价格结算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所有投标人及社会监督。针对一些故意拖延的低出价者以延长工期等方式谋求增加合同金额,修订稿增加了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有效措施。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形。不能实现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招投标和履约环节中出现的“两张皮”问题,修改稿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履约和验收责任,要求投标人及时组织中标人履约工作。相关的国家法规和合同协议。在开展检查验收的同时,还规定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五是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23个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联合惩戒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备忘录》(发改条例[2018]457号),其中规定:投标活动中恶意压价 对中标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惩处处”。修改稿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大幅加大对违法分包、分包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加强招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依法对违法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明确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属于禁止性行为。投标。

(二)深化采购制度改革。

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采购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解决采购低成本、多发包等问题。

一是规范采购要求和绩效验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和绩效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要求,严格规范合同履约验收的实施,对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强制供应商审慎报价。

二是完善采购交易规则。鉴于部分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性和性质质量特殊,无法提前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该法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建立了“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了交易可能造成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采购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除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还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并授权评标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或不能真诚履行的过低报价。对技术复杂、性强的采购项目进行明确,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选择相应领域的评审。

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采购活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相关单位信用信息采购活动。限制有关失信主体参与采购活动。设立采购网专栏,记录采购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为“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共享信息。

四是禁止分包,规范分包行为。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合同不得转包。关于分包行为,印发了《关于促进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允许分包的,应当在采购中明确具体分包业绩文件。明确了含量、数量和比例

公司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职务、职级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6.2 公司各部门如有需要在公司范围内迁调员工,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具《员工迁调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依审批程序报请核准,并发出《员工迁调通知书》后,方可迁调。
6.3员工调职前,将公司所配物品,包括电脑设备、书籍资料、办公用品等交还行政部,或根据需要,依公司资产转移有关规定进行转移申请和转移登记。
6.4 迁调如涉及职级薪资有调整,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员工薪资通知书》通知本人与财务部,生效日为迁调的实际到位日。
6.5员工接到迁调通知后,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须于十日内、其他人员须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但长以五日为限。
6.6如员工迁调至异地公司,奉调员工可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报销单位为奉调员工新至的公司。
6.7 迁调员工离岗后,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由其直属主管代理或人员代理。

7.0 培训
7.1 公司为各级员工提供不同阶段的培养训练,员工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7.2 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应在年度人力资源规划中,拟定公司全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7.3 员工有权利和义务按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7.4 培训分为以下几类:
1)入职培训:凡公司新员工入职后均应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
2)在职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培训需求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项专题讲座和进行技术交流,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
3)脱产学习:经主管经理核准,员工可参加公司外的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如有需要,公司可要求参加脱产学习的员工与公司签署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业余学习: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自发的学习活动,公司可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支持。
5)职员定期企业内训:包括事务班和技术班。
事务班:培训对象为集团各子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各部门经理;培训内容为业务策划、经营管理、领导技巧等经理必修的知识与技能。
技术班:培训对象为集团总部技术人员及各分公司技术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培训内容为公司代理商品技术研讨、新产品技术学习等。
7.5员工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均需记入员工档案,以备查考。

安全隐患(检)排查及整改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切实贯彻《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管理。
3 职责
总经理领导组织每旬度的隐患排查;安全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安环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隐患整改复查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跟踪和评价。
4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防范和整改事故隐患。
4.1.2各级安全检查(包括岗位巡查,各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公司组织的综合性排查,以及各种、季节性检查)要严格按安全检查规定,精心组织,确保检查质量。
4.1.3安全隐患排查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加强领导,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认真落实整改,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4.1.4安全隐患排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落实、查组织领导、查各项记录等执行情况,查事故隐患为主,是锅、容、管、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安全用电管理。
4.1.5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建档控制,对查出的问题、原因和整改措施及落实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对过程和整改效果进行建档,并对全过程进行监控。
4.1.6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治理进度情况实行公示挂牌管理,接受职工的监督,充分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对隐患要实行挂牌管理督办,
4.1.7各级安全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一、生产场区周围保持清洁,源,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原材料要符合卫生要求,采购员采购食品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盛装原材料的容器要定期清洗。仓库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四、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有效;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虫等检查和打扫卫生。
五、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在使用前清洗消毒,用后要清洗。
六、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灭蚊蝇灯、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问题食品是指生产加工的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办法和标准,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当本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等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时,为尽快启动问题食品召回程序,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本公司的形象,减少本公司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
2.2.1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经执法机关抽检不合格。
2.2.2消费者使用本公司产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
2.2.3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
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
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通报总经理,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新动态;
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技术部负责在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4.产品回收步骤
4.1 发现问题
4.1.1技术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
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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