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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参数,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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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家河项目管理公司隶属于四川业信集团,位于成都市龙泉驿经开区南四路965号,公司拥有技术人员11人,其中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5人。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行洪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报告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文件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内部三级审查制度,即先由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再交技术负责人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向项目业主交付技术成果。

我们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2、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咨询等;
3、评估咨询:各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 项目实施
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技术服务;
4、其他咨询:节能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外协资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重大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移民安置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生态资源修复方案、项目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
策后评价报告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和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技术服务;
5、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单项或资产组合评估、财务报告目评估、司法鉴定、税基评估、价值咨询资产评估。
(1)企业价值评估,服务于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份支付、破产清算、清产核资;
(2)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服务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海域权、林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机器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的押和质押等、
非货币出资、处置交易评估,债转股、个人资产评估、财务入账、资产证券化、租金评估;
(3)财务报告目的评估,服务于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商誉及资产减值测试、合并对价分摊;
(4)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执行阶段的资产价值鉴证;
(5)税基评估,服务于股权转让、资产让渡;
(6)价值咨询,服务于偿债能力评估、跨国并购、投资价值分析、金融资产处置。。
6、财务审计:财务年度审计、高企专项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财务流水账审计等。
7、科技版块: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包模式公司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包模式,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政策运用咨询、科技金融、科技项目全过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包括:高新企业申请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申请服务、科技资金申请指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专利技术购买与转让、专利权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美术文字作品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软件测评、科技查新、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备案、战略情报研究、
网络信息化服务;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双软、专精特新、高成长型、行业小巨人的申请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生产许可、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贯标、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申办、科技计划专项、中小企业专项、工业发展专项以及专利资助等申报与验收;知识产权出资、融资咨询、专项科技服务、编制融资报告与申请汇编资料、
专利预审与试点银行推荐、知识产权质押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尽职调查、专利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增资实缴、创新型企业兼并重组、验资与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款贴息政策等;同时与国内诸多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融资机构、咨询机构进行长期合作。

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1]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编辑 语音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 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 .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修改的决定编辑 语音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二、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条中的“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修改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款第(一)项中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修改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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