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平衡车国家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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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浙江检验检疫局参与制定的《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34667-2017)和《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4668-2017)两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填补了电动平衡车国家标准的空白。
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和GB/T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17年10月15日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我中心对原有CQC1125-2016《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了新版CQC1125-2018《电动滑板车安全技术规范》。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中心开展的电动平衡车认证业务(业务代码:001047/008059)依据标准:CQC1125-2016《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旧版标准”)将被以上两项国标及新版技术规范所取代,现将电动平衡车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即日起,我中心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受理、颁发旧版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我中心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迟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9年3月31日后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本公告中对电动平衡车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五、实验室备案
各相关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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