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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我国应对反规避调查策略

(一)企业应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面对的新的贸易壁垒。反规避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比较全面的“游戏规则”。企业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利用它;要加强行
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要遵守和利用国际贸易法规,规范企业
管理和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主动的应对策略是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深入
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规避立法,在充分了解其反规避内容的前提下,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 在经济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

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 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怎么避开反倾销税
      1、从产品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被征的反倾销税也会立即取消。
2、选择我司转口贸易,通过第三方国家中转进出口贸易合理规避反倾销
3、可以选择在中转国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中国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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