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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5号),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主城各区、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等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三类项目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从2018年3月1日起应为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执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等标准(前述标准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2017〕743号)(这两项评价要求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并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