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类汽车维修许可证办理下来多少费用?深圳三类汽车维修许可证办理条件说明
-
面议
深圳银钟投资咨询公司办理以下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合资商业保理公司转让,投资控股公司转让,注册海内外公司(香港公司、澳门公司),深圳公益/慈善/公益基金会设立,港珠澳车牌新办、指标转让,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转让,区块链公司、票据服务公司注册/转让;香港恒生银行开户、花旗银行开户、星展银行开户;深圳装饰工程公司转让,带建筑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和两个深圳车牌指标;
详情请来电咨询深圳银钟集团王先生。
深圳三类汽车维修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内资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注: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2.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注: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材料;
②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材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材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材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五)安全生产条件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具备安全组织机构图,并在维修车间内明示;
3.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5.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具备安全管理人员;
①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至少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②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至少应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