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创河北省涉水批件办理,保定玖创河北涉水批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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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批件代办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三)“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
大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残留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位应当用“mg/L”或“μg/L”。
有效期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