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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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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超市的一半转让予原告,并约定共同经营,盈亏各自承担50%,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只要有合伙协议以及原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据此,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合伙容易,退伙难
  罗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经营一家餐厅,因餐厅扩张需要资金注入遂找到李某,提出转让餐厅50%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0万元,两人合伙共同经营。罗某与李某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万取得罗某餐厅50%的股份,餐厅收益由双方平分。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向罗某的餐厅投资30万元,并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工商登记。工商部门表示,罗某的餐厅取得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系个体组织,只能由个人或家庭经营,无法登记为罗某、李某各占50%的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经营理念、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原因,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餐厅的经营效益差,出现亏损。李某提出退伙请求,但遭到罗某拒绝,李某就退伙事宜向律师求助,并提出以下疑虑:
  1、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是否有效?
  2、餐厅的债务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限制,只能是个人或者家庭。因此,罗某与李某的《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占餐厅50%的股份违反了该条规定,无法实现变更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呢?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及其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两人经营的餐厅虽然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合伙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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