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时间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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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的要求及时间 == 马女士 ((香港公司)) ==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时间期限呢?===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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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的要求及时间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核完名后在工商局领取);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设立的母体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这部分材料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一致。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
(注:这里的负责人包括:
① 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 ②个人资企业的投资人;
③ 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④ 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⑤ ⑤农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注:这里的负责人包括:
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个人资企业的投资人;
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⑤农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包括经营场所的空间平面图、供货、销售流程文件(食品贸易需在文件中体现经营模式和流程图),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进货查验纪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等;规模较小(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制定)。
9、健康证少两个(其中有负责人一个)原件及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0、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11、其他材料。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全体股东的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要求
1、场所基本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
3、卫生制度健全、应当提供的资料;
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身份证明。
四、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 、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以上是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介绍,欢迎来电咨询。 ------------------------------------------------- 小管家企业管理公司,只提供服务 马女士 电话():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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