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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变成了“一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众多相互立的专利权。在各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诉讼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员国的规定各自立进行。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及权利变更手续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管理。 根据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的条例第22条第4款,只有在条例被适用之日或其后得到授权的欧洲专利才有资格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所以,目前在审的欧洲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关键要看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如果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在上述条例被适用之日(即欧洲单一专利正式实施之日)或之后,则可以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目前已经有包括法国在内的10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德国和英国尚未批准。不过德国已经通知其会在2016年批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原本预计2017年初开始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英国在公投决定退出欧盟之后,是否会批准该协议? 如果英国议会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可以得以实施。但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机制,因此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因此,待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英国将不能再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 不过,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立于欧盟法的一个国际协议,且也可以对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裁判管辖权,因此英国议会批准该协议后,即使正式退出欧盟,如果对该协议进行适当的修改,理论上英国仍可以作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不过实际操作中其他成员国可能很难就此达成一致同意。 因为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的时间,因此如果英国议会不批准协议的话,根据目前为实现单一专利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之前提到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及两个欧盟条例),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无法实施。 不过,如果英国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没有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话,在其正式退出欧盟后,意大利将取代英国的位置,和德国及法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申请欧洲专利数量多的3个国家。届时,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意大利目前尚未批准该协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将来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中央庭将设在巴黎、慕尼黑和伦敦。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设在伦敦的中央庭分部是否会被保留,还需要看该协议的签署国是否会决定修改该协议,比如将该分部的位置改为海牙或米兰。 本国权制度好处多多,但你确定你真的会用? 权原则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是在成员国的内有营业所或者经常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申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专利权制度自设立以来,在专利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我国于1985年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利权制度,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权制度有外国权与本国权之分。下面,笔者对本国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以期对申请人在处理有关本国权的问题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申请本国权的作用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权。 本国权制度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把握自己的专利申请,从而保护申请人的申请积极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要求本国权,可以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的相互转化,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期选择专利类型失误的问题。其次,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短、审批程序少,当申请人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所具专利性程度把握不准确时,就可以将其发明创造先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尽早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保护。在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且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前,可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要求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再次,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通过要求一项或者多项权将多件专利申请合并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节省专利费用。后,要求本国权的专利申请,由于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对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构成影响。 为什么美国、中国台湾、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容易授权? 主要因为美国、中国台湾、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制度为实审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是指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实质审查过程需要进行检索。 按照提出审查时间不同,实质审查制分为: 1、即时审查制(美国、中国台湾) 即时审查制,即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 2、延迟审查制(日本、澳大利亚) 请求审查制,即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专利主管部门才进行实质审查。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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