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大图

知识产权的保护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商品详情

我们都知道个人的自由与利益会因对社会的责任而发生改变,知识产权在一种冲突状态下,如何处理好这种冲突与不安从而使整体得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是我们需要思考与探寻的。罗素曾经说过的,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也象科学与宗教一样,在一切的时期里始终是处于一种冲突状态或不安的妥协状态。
知识产权既要追求社会团结也不能放弃个人自由,在这样一种冲突状态下,如何处理好这两方面的不安从而使整体得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呢?个人的自由与利益会因对社会的责任而发生改变,在一部分人看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却已经“发达国家”了。因为正版的价格太贵而导致很多人去购买盗版,诚然用很少的钱买到很好很实用的作品让普通民众感到舒服,但是实际上获得利益的却是中间的侵权人。知识产品“难开发、易复制”的特性以及正版产品的格使得侵权人抓住人们贪便宜的心理从中非法营利,这对知识产品的权利人的侵犯是非常严重的。不仅在经济上使权利人的研究成本得不到保障,在精神上也要承受很大的压力。费尽心血开发的产品被如此轻易的在盗版市场上销售,还要被不知情的人说成是黑了良心只知道挣钱把价格标得那么贵。
站在另一个立场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造成知识的垄断,需要知识与技术的人不仅仅是受到保护的权利人,社会上还有很多从事研究方面事业或者是对某一领域有兴趣的人。需要才能获得的知识以及那些就算是用钱也无法买到的知识技术,使他们在从事自己的研究时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大企业想要占所有的使用权,他们将一切都私有化的姿态使得消费者的每一步行动都要得到他们的许可。但是由于电脑、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擅自将各种各样的内容进行复制与共享甚至是再创作。两方的矛盾对立中当然具有强大势力的权利者大企业会掌握话语权。宇宙始终处在一种自身的适当与平衡中,那就是——存在。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合理性大概需要从法律、道德、哲学等方面对其认可,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从法律方面
我们先不去谈及知识产权法,而是看一看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战国时期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从“人性恶”出发,否定了以“礼”制人,主张用“法”来取代“礼”,“制民无常,唯法为治”。柏拉图也认为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这个外在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格就是财产的人格,或者说具象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人格;人的人格、理性,只有在财产中才能体现。精神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与特定主体的人格相联系。“精神所有权”使得创造者的人格在知识财产的实现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也正是随着社会的主流需要而出现的。
二,从道德方面: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都是劳动的产物,都应当受到保护。而维持人类生存状态的基础便是劳动,因此,用劳动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在文化上获得人们的理解,进而在道德方面得到认可。片面强调知识生产的个体生产效率,而忽视知识生产的社会生产效率会使社会走到一个难以想象的落后的地步,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也只是存在于极端的情况下的,大型企业掌控着的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并且能够随意调节控制其价格与产量。对普通的小企业或者是普通民众的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具有控制市场的力量的。对于他们,更对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在没有强大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发明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无法知识产品的收益他们也就可能无法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要考虑的在对强权者与弱势者的保护中所要的动态平衡。以及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所需要的平衡。
所以,知识产权到底是为了保护谁呢?对待一些实力悬殊的群体,法律需要给予的保护力度是应当有差别对待的,弱者更应当得到保护。
请咨询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们的律师团队,会为您排除疑虑,我们的咨询电话: 梁小姐 或 历小姐

下一条:SOLBERG过滤器滤芯
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详细介绍
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专利代理
联系卖家 进入商铺

知识产权代理信息

进店 拨打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