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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斯里兰卡的货物办哪些产地证呢?亚太产地证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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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斯里兰卡的货物可以办哪一些产地证呢?亚太证书FB,其次是一般原产地证CO。亚太证书FB可享受关税优惠,一般原产地证CO则没有,根据客户需求选择。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不等。“优惠幅度”指惠国税率和同类产品优惠税率之间的百分比差,而非这两者之间的差。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商凭借亚太产地证根据产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亚太贸易协定》是亚太地区连接东亚和南亚的区域贸易安排,其前身是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2005年11月,《曼谷协定》签署30年来首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与会部长共同签署了《曼谷协定》的修改文本,并决定将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这是我国加入的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六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从2006年9月1日起,《亚太贸易协定》启动第三轮降税。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加强区域间合作。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也有人称之为FORM B。

1、什么是《亚太贸易协定》?
答:《亚太贸易协定》前身是《曼谷协定》。2005年11月首届部长理事会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目标是: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来扩大和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发展。
2、《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有哪些?
答:有中国、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印度和老挝。
3、有多少种产品可享受《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优惠关税?
答:中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合计2000多个产品,平均优惠幅度达30%。中国减让了1717项8位税目商品的关税,平均优惠幅度27%。
4、《亚太贸易协定》规定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原产品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可享受优惠待遇。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额外优惠,即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成份不能超过产品FOB价的65%。
5、哪些产品出口到印度可以享受关税减免优惠?降税幅度是多少?
答:主要包括水产品、化工产品、纸制品、钢铁产品、橡胶产品、电气设备、铁道用品和玩具等大类商品。其中活鳟鱼、活鳗鱼、活鲤鱼等70多种水产品的关税税率从惠国税率的30%减至《亚太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的0;部分橡胶制品的关税税率从30%减至25%;部分纸制品的关税税率从30%减至20%;瓷砖的关税税率从30%减至15%;钢管的关税税率从30%减至15%等。
6、哪些产品出口到韩国可以享受关税减免优惠?降税幅度是多少?
答:主要包括茶叶、有机染料、部分橡胶制品和纺织纤维、服装等,其中茶的关税税率从40%减至20%;有机染料、部分橡胶制品和纺织纤维的关税税率从8%减至6.2%;部分皮革制品的关税税率从5%减至2.5%;女式服装的关税税率从13%减至8.1%。
7、哪些产品出口到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可以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答:孟加拉国的减让产品主要包括椰子、肉豆蔻、化工产品、金属工具、发动机等;斯里兰卡的减让产品主要包括皮革、塑料产品、纸制品、钢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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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填制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五栏:
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
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补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其它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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