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食品经营可证,许可审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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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或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经营面积(含贮存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加工经营面积500m2及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食品安全,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食品经营者制订严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经营项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等。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包含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留样等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并提供网店地址、网店截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五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清洗消毒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租用他人仓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长沙市凯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办食品经营可证
联系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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