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货船进口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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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顾问: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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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船进口勘验是指根据中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对旧船舶进前的技术状况和有关信息进行一般性检查和调查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初步评估船舶的技术状况和适用的法规的符合性,特别是在船舶稳性、结构状况和重要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的情况,供中国船级社总部出具旧船舶进口技术评估书时参考。
其中,进口旧船舶系指从国外进口的已使用的拟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从事国际、国内水上运输、营运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海上设施。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主管机构的规定,对于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的,购置人、承租人在签署购买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前,均应向中国海事局申请旧船舶进口检验和评估。
二、国家进口旧船舶有关规定
1、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厅规划字[2003]319号;
2、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对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03]179号);
3、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8号公告“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注:实施日期为2002年1月1日);
4、 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注:实施日期为2006年7月5日);
5、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
6、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格式的函”(海事函(2000)198号);
7、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8、交通、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船舶进口规定和政策。
根据《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1)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2),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