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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原告和被告婚前未经深入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对生活及对婚姻家庭的认识存在差异,结婚后也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长期异地分居,平时生活交流较少,一直未共同生活。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和抚养,被告未尽到责任。XX年XX月,原、被告曾协商离婚,被告同意原告支付其25000元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之后被告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拒绝沟通。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所称理由不属实,但原告既然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由被告抚养,被告已经为女儿购买少儿医保,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于XX年X月XX日以无力抚养为由将女儿主动送回被告家中,而且送回后不闻不问,被告据此要求抚养女儿,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被告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被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无力承担原告请求的每月4000元,被告认为,如果女儿判决给原告抚养,也要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承担一定的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
2、原、被告均主张女儿抚养权。原告称女儿出生后跟随原告生活,XX年X月XX日到被告父母老家生活,被告称系原告不想抚养小孩故送回,原告称被告父母想见小孩,故将女儿送到被告父母老家生活;原告称其在XX从事销售工作,收入平均每月8000元左右;被告称其为民办教师,收入每月5000元左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如果女儿归原告抚养,其多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女儿归原告抚养,其要求随时探望小孩,并要求寒暑假小孩跟其生活;原告则同意被告随时探望。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态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小孩抚养权。双方均主张女儿抚养权,小孩XX年X月被送到被告父母老家生活,被告主张系原告不尽抚养义务故而将女儿送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在本案中其也实际主张了女儿抚养权,被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小孩现未满两周岁,目前应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本院据此判定小孩目前由原告负责抚养。
关于抚养费。本院考虑小孩的生活开支,结合双方陈述的工作及收入,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对原告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探望权。被告要求寒暑假小孩跟随其生活,原告对此不予同意,考虑到小孩目前尚小,双方可待小孩年龄渐长后另行协商,就目前探望权行使,本院确定被告可随时探望小孩,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应予以必要协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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