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8年江苏卫生职称评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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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江苏省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3〕2号
医学论文写发包录用,电话,,殷编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后,按照《江苏省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领域内有的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人。
第七条 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标准);
(二)有丰富的本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中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下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和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四)具有跟踪本水平及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本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出版、发表本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术论文(作者)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
(二)出版本专著(主编、副主编)2部以上或撰写本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1部。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章 总 则
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立处理本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应、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七条 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中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术论文(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业绩,学术或技术研究应用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医学论文写发包录用,电话,,殷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