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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认识专利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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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利用专利侵权抗辩,组成防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限。具体为根据对方专利情况以及自己技术方案的情况,在先使用情况等等,灵活使用不同抗辩。以下几种专利侵权抗辩理由,可以帮助大家。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所谓专利效力抗辩就是直接攻击对方的权利基础。在很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权利基础并不一定稳固,有可能该专利权已经失效,或者并未正式授权,还有可能存在可能无效掉专利权的现有技术。所以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应该核对对方主张专利权的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方是否是专利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如果专利仍然有效,并且对方也是专利权人,那么再仔细研读专利授权文件,查找在申请日之前有无能够使专利权无效的现有技术,也可以看看授权文件中有没有其他可以导致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果发现上述理由,则可以向专利复审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一旦对方专利被无效,则诉讼自然灰飞烟灭。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滥用专利权抗辩,主要是指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此时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既是主张被诉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二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关于相同和等同如何判断,在审查指南中有大篇幅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不视为侵权抗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权利用尽

专利权是一项霸道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能够限制使用其技术方案的所有生产、销售等环节,则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太大,因此只允许权利人在专利权实施的个环节中获得一次利益,在获得一次利益后,此后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就与权利人再无关系。法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2、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科学研究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4、行政审批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个人使用

为私人利用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此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以上几种抗辩理由,不管从哪个方面出手都需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据。同样的,当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也不应该盲目的与原告协商和解,而是分析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进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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