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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旦将其骑回家中,刑法可能找上你!共享单车已是寻常百姓出行的一种公共交通工具。>

本报昨日报道了广州一男子在出租房里给共享单车抹油漆“换马甲”企图将其占为己有,结果被行政拘留5日的消息(详见羊城晚报6月1日A8实际上,此前国内多地都出现了对共享单车“下黑手”行为:有人将其骑、搬回家藏于住处;有人故意损坏单车,或将其丢入江中;还有人给“公车”另加锁链,以达到私用”目的

那么,对共享单车“下黑手”包括毁坏、占、另加锁链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都会受到处罚吗?

A.故意毁损 惯犯或获刑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东文律师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受访时说,毁坏共享单车可分为过失或故意毁损两种情况。

如果是过失毁坏共享单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为使用人租用单车的行为,其实是与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形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使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单车。使用人过失致使单车损坏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应当承担修复所损坏的单车的法律责任。

如果使用人或其他非使用人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陈东文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一次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毁坏共享单车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则涉嫌刑事犯罪,触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还指出了另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毁坏共享单车的情节非常轻微,则可能受到批评教育。

B.据为己有 或构成盗窃罪

今年年初,一则报道引人注目:有人将共享单车从深圳运往湖南,高速路上被市民拍照发到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热议。陈东文律师告诉记者,这一将共享单车搬回家用或将其“换装”后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因为“行为人通常是共享单车提供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享单车弄走,放到自己家里等地方,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拘留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如果盗窃的共享单车价格较高或者多次盗窃,则涉嫌盗窃犯罪。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如果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则将被追究盗窃罪。

C.擅加锁链 不违法但“违规”

现实中,有些市民为了方便自己使用,擅自在共享单车上另加锁链。显然,这种行为已使共享单车失去‘共享’意义。陈东文律师说。

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陈东文认为,这是另一种占共享单车的行为,但又与将其搬回家有所不同。对共享单车另加锁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财产的故意,则只占有了单车的使用权,没有占有所有权,很难定性为盗窃。现行法律的规定下,该行为尚不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即不属于违法行为。徐松林教授则表示,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还没有相关明确的罪名,尚存争议。

不过,陈东文同时表示,共享单车提供方通常会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者将单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室、楼道等偏僻位置甚至私加锁、搬进家中等行为,还车时应将车停在路边施划停车线的位置。如果有人给单车擅加锁链,经查证属实,该用户会被降低信誉值,再次使用单车时,租车费用将增加,甚至日后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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