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冷凝管束除雾器研发折流板技术
-
≥ 100000套¥2100.00
1.1.1本规范书适用于一期#1、#2机组吸收塔特殊检修项目除雾器更换工程,本次工程将原平板式除雾器拆除,重新设计、布置安装屋脊式除雾器,包括屋脊式除雾器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安装、运输以及配套冲洗水设计施工和试运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乙方应根据甲方#1、#2机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两台吸收塔除雾器更换工作,#1、#2机组供货及施工应分别制定计划,工程的设计、制造、供货、施工应满足甲方检修计划及工期要求。
乙方按#1、#2机组分期施工,具体施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1.3 乙方所采用的设备和零部件等,是技术和工艺,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不接受新的没有运行业绩的产品。设备和系统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满足规范书的要求。
1.1.4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提供符合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产品。
1.1.5 如果制造商采用自己的工厂标准,乙方采用的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的标准。
1.1.6 投标书需指明性能测试的标准,在合同签定的半个月内,乙方须提交性能测试的标准供甲方确认。
1.1.7 乙方有责任书面提出本规范书与其产品规范,包括性能和质量等级的任何差异。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甲方将认为乙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并有理由认为乙方为此承诺负责。
1.1.8 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和商务信函等使用中文,如果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主。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1.4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1.1.5在签订合同之后,投标方到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一些补充或修改要求,投标方将执行这个要求,投标方须无条件接受。这些修订不产生合同价的变更。
1.1.6合同文本及今后的执行将采用中文。如采用英文,则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中文译本的准确性。
1.1.7所有的来往文件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