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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危废处理单位-荆门市屈家岭危废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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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危险废物的污染不象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早缔约国之一。

危险处理、处置的定义
危险废物的处理,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物理、化学手段,将危险废物中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质分解为无害成分,或转化为毒性较小的化学形态的过程。
危险废物的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置于与环境相对隔绝的场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过程。

池州市石台县胡某某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一檀皮加工作坊利用水泵将檀皮加工废水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地坑四周杂草丛生,管道错综复杂。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进行勘查,并借助管道探测机器人对排放管道进行探测,发现废液终排放至雨水井。经查,自2023年4月起,胡某某将使用氢氧化钠进行煮炼檀皮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危险废物),定期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再使用水泵定期偷排至雨水井。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8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胡某某檀皮加工作坊的水泵及阀门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2023年8月3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台县刑事立案。2023年10月19日,石台县将案件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邀请第三方机构使用管道探测机器人辅助执法,借助“技术外援”对废水排放管道进行探测,查明废碱液排放去向,锁定违法犯罪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快速固定证据,及时稳控嫌疑人,通过突击审查询问排除外界干扰,有效防止涉案人员串供违法犯罪事实,实现依法快速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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