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公司在深圳注册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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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
4、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咨询热线: 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