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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合伙企业变更时间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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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1
基本原则
在坚持“便捷、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适用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
负面清单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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