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表处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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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代表处的概念
深圳代表处,就是深圳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深圳常驻代表机构。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设立外商代表处是一个较佳的过渡桥梁。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二、深圳代表处成立的条件,包含条件与提供的资料
(一)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任何外币都可以)
3、经营项目符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
8、代表、代表的简历;
9、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10、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申报材料
三、注意事项
外企代表处需要工商年检,同时代表处的审计报税也需要找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处理。
同时外商代表处法定驻在期限为3年,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代表处驻在期到期前可以申请办理延期,办理延期手续,须提前60日向有关部门递交延期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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