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会计实账丨华阳会计培训班丨爱尔信南阳盛世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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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母公司划入资金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因子公司经营亏损,集团公司拟划入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做增资处理,
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实收资本,故没有工商变更登记。子公司对于上述划入资金,
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
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
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
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
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
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既有股东发生的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
投入,子公司会计上可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对符
合规定的股东划入资产,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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