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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内容不特定,无法锁定应收账款情况。不特定的原因可能是大意,如未登记质押的金额、内容、期限等;也可能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未做明确约定。来看一则案例,在江苏高院判决不支持银行对应收赃款质押权的案件中,其核心理由之一是“合同附件中的质押物清单上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名称、权利证书编号、金额、期限等内容均为空白。在银行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权利内容要素的情形下,其主张对次债务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难看出,应收账款特定化是法院判断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存在、设立的基本依据。
建议: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质押合同约定进行登记,发现错误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此举有利于整顿金融行业的秩序,银行业“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将不复存在。既然传统行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等行业能大刀阔斧去产能,银行业为什么不能去去低效的产能呢?淘汰僵尸企业应将金融行业纳入其中,不能沦落为一句空话。
在中国,金融业准入门槛上比较低,一些存在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也“混迹”其中,只有使出破产的锏,将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金融企业实现“”,才能释放出市场活力,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让位给具有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优胜劣汰。那些还企图躺着挣钱的银行们,赶紧醒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