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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讲,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故意。
我们知道,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双方都出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也有出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或是过错较小的一方要求过错较大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对婚姻的损害,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果因过错较小就可以“过错相抵”从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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