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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 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为什么要商标驳回复审:1、商标审查员在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存在主观性,也仅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商标审查; 2、申请人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3、《商标审查标准》适用于大多数商标的普遍情况,但是无法囊括所有的情况,不适用于每一个商标的特殊情况;而且《商标审查标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4、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申请复审,复审期限过后,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将归于无效; 5、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册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温馨提醒
•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标评审)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3、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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