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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2月,老王进入北京某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贸易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底,该贸易公司与日本某企业成立合资公司。老王在2006年初转入合资公司,依然担任销售,月工资8000元。由于老王转入合资公司时,已经52岁了,经公司与老王协商,终决定由公司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代替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2月老王提出离职,并在2013年其退休四个月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北京。后在黑龙江办理退休时,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老王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老王将合资公司告上法院,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合资公司支付自己社会保险赔偿金42万元。
【社保机构的说法】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1.由于缺乏单位财务凭证等能够认定老王个人工资收入状况的材料,无法为其核定2006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2. 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核算部门应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社会保险科,而社保中心作为经办机构无法出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数额;
3. 老王已在其退休个月将社会保险关系从北京转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法核算老王2006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数额。
【法院观点】
对于老王要求合资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经过法院询问,相关部门未能就具体损失数额作出答复,因此,法院难以支持老王的请求。
【判决结果】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1.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如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目前北京市退休年限要满足: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十五年,医疗保险累计缴纳二十年(女)/二十五年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只看重眼前利益,主动放弃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折合现金发放给自己,但真正到老了、病了或者受伤了,由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追悔莫及。本案中,老王一开始认为商保和社保并无太大差距,于是同意了公司为自己以买商保来代替社保,但到了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而后悔。
2.在北京如临近退休员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不满足退休条件时,可采取趸交或延退两种方式。(1)趸交是一次性补缴以满足十五年缴费年限的方式,要求参保员工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才能办理趸交;(2)延退即延迟退休时间,继续缴纳社保到满足十五年缴费年限的方式。
3. 劳动者应关注社保缴费年限问题,如出现漏缴、断缴等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告知单位查明情况,并要求单位及时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影响相关待遇享受。
【法律链接】《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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