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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环保工程:固定污染源在线设备包括水质在线监测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设备、锅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检测,餐饮油烟在线检测,大型企业污染源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比对验收,以及单位、工厂等有固定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设备安装及整改工程.
 其它单位、工厂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具体内容,客户可根据相关的要求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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