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资质代办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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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明材料;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1、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2、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3、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4、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5、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1、申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接收申办材料的主管部门,对材料文件进行核验,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3、报送省建设厅审核、核准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评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 报送各市审核、核准的,涉及交通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4、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审核(经办人提出意见,处务会议审核,处领导签名);
5、厅领导审批;
6、在省建设信息网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确符合条件者,、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