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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1、全体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三次)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公司注销即需在当地市(或工商局)报纸上刊登“公司注销公告”即为公司注销。刊登过程中注销方应配合报社出示相关证件。
减资公告拍卖公告注销公告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