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代理专利申请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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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占实施权,如果其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基本的特征就是“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占”是专利制度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占”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占权利;“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的(nonobviousness):专利发明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 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ness),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适度揭露性
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专利权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
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先申请的人。
权的含义
专利商标
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的地位,这就是权一词的由来。
在我国,专利权可分为国内权和国际权。
1.国内权
国内权,又称为“本国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权。在我国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权
国际权,又称“外国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权日。
申请日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受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有权接受专利申请的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33个城市设有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文件,代收各种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