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矿山资产评估公司,矿产资源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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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在未探明前仅为潜在的自然资源——矿藏,其使用价值尚未明确。而矿产资源资产则专指已发现且具备开采潜力的矿藏。依据人类对矿产储量的认知深度及勘探投入的不同,矿产资源资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初期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涉及较少的人类劳动投入,主要源于国家地质勘查事业费用的前期工作,是国家转让给勘探(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对象;另一类为已充分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经过大量勘探与开发劳动,明确了储量与开采条件,能为矿权所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回报,是勘探开发企业的核心资产,可参与市场交易,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标的。
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实施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允许这些权利依法出让与转让。任何勘察、开采活动均需依法申请并获批探矿权或采矿权,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或矿权,是特许经营国家矿产资源的法律权利。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转让矿权(含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矿权转让费评估;二是对已获矿权经营者所持有的矿产储量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探矿权涉及在潜在矿藏区域进行勘探以获取储量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已探明储量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两者常由同一经营者获得,因勘探服务于开采。我国历史上矿藏勘探多由国家资助,故矿权转让评估或涵盖探矿与采矿全权,或仅针对采矿权。对于经营者持有的资源资产,鉴于勘探与开采可能分离,评估也可能仅聚焦于勘探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