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水土保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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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二十三 各级人民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二十四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二十五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三十四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十五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六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四十七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行业主管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并报水行政主管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计划主管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四十八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