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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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消火栓箱规范里有液位计。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在罐壳有水压的情况下,不能打开液位记控制阀,以免泡沫液从液位计喷出,在罐壳内的水放尽的情况下,贵阳泡沫消火栓箱,才能打开液位计。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固定设置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放置在防护区内。组成:百分比调节钮、流量转动把手、泡沫桶、出水软管、中倍发泡头、低倍发泡头、直流喷头。 用途:用于扑救油池、油槽、油锅及易燃液体火灾。 性能:压力6.8bar时,直流喷头射程15m,低倍发泡头11m,中倍发泡头3m。 用方法:①使用前将比例器安装相应泡头。②打开一盘65mm水带,一端连接机车另一端连接比例器。③操作时用手调节流量控制转动把手,来调节此器材流量大小。 注意事项:①使用前确认泡沫发生器里的泡沫液是否适合火场使用。②确认百分比调节旋钮正确设定泡沫种类。 维护保养:①要阶段性检查泡沫发生器确保软管和三个发泡头在泡沫桶上。②每次使用后要及时冲洗泡沫桶底部的杂质。
主要技术参数 型号规格 PSG□(□为储液罐容量L) 混合比 % 3 混合液流量 L/min 30-70 储罐容量 一般为30L,可按用户要求定作。 有效射程 m ≥6 发泡倍数 ≥6 软管长度 m 25 供水压力 MPa 0.4-0.8 一般备有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卷盘,消防栓。(有的消防枪和水带备两盘)。后者就加配灭火器了,一般配有二个或三个的。另外一般在公司消防栓箱进行编号,设置点检表。专人进行定时点检。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消火栓箱的主要作用是遇有火警时,根据箱门的开启方式,按下门上的弹簧锁,销子自动退出,拉开箱门后,取下水枪拉转水带盘,拉出水带,同时把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连接上,按下箱体内的消火栓报警按钮,把室内消火栓手轮顺开启方向旋开,即能进行喷水灭火。
解析】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渡。甲醇属于水溶性液体, 除水溶性液体采用抗溶泡沫液外,其他都采用3%型泡沫液。 应定期对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质期不大于两年的泡沫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2、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泡沫液,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11.0.14 泡沫喷雾系统盛装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和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发现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局部应用系统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熟记!) 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