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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船东是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它有多种可能,,船舶是我自己公司的并且是海运物流公司在实际运营的。第二,船舶是本公司的,但是船舶被租赁给第三方海运公司,那么这个第三方就是船舶租赁期的船东。例如你有一条轮船,你就叫船主/船东,现在有人把你的船租下来去做船运,租你的船的人就叫船代,有人要运货,他一般要先买"位置"(订舱),有货要运的人叫货主,但货主一般不直接找船公司买"位置"(订舱),他们会找中介,让中介去帮忙订,那么这个中介就叫货代,有点类似于火车、飞机票订票点。货主的货一般提前准备好,货代会让拖车在港口拉空集装箱来装货,货主用集装箱装好货后,然后运到码头的堆场放着等海运船期上船,那么这个放海运集装箱的地方就叫场站,港务局就是负责轮船的进港离港,货物的堆放等事务的部门。贸易就是货主把货物卖给买家。

船舶运输公司有哪些?中国船运公司排名

船舶运输是一个很重要的领域,其对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船舶运输公司是维系海上运输业务的重要力量,按业务范围和船龄等多种因素区分,这些公司在实践中充满了竞争。

那么,到底有哪些船舶运输公司?这些公司在范围内的排名如何?本文将透过详细的分析,为您带来答案。

1. 世界的船舶运输公司

船舶运输公司众多,其中规模较大的运输公司多半根据货运种类及规模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大型集装箱船运输公司

世界上大的船运公司之一,马士基船运公司,成立于1904年,总部在丹麦哥本哈根,从事集装箱船的运输及相关的港口服务,拥有497艘船舶,主要在欧洲以及美洲市场进行业务。

另一家大型的集装箱船运输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集团,是中国大的国有海洋运输企业之一,成立于1961年,迄今为止已有59年历史,是中国首批引进集装箱船并开通深圳香港至美国洛杉矶航线的运输企业。

中国船舶运输公司排名

(1) 中远集团

中远集团是中国大的船舶运输公司之一,其涉足的业务范围包括海运、航运、码头加工、维修等,其船队规模也是大且年复合增长率达到4.7%。

(2) 远洋集团

远洋集团同时拥有航运和码头等业务,主要在亚洲和欧洲市场开展运输服务,其船队规模也在持续扩大。

(3) 招商局集团

中国远洋集团、招商局集团,以及中海集运等,都是中国国内的船舶运输公司。招商局集团涉足多种海上贸易、金融、房地产、农业等领域,旗下拥有1.2万的路队及超过700艘的船舶。

(4) 中海集运

中海集运主要经营泛北非洲、中东和欧洲的海上贸易运输,拥有超过110艘船只,船队规模居中国船舶运输公司中第四位
船舶运输公司有哪些?中国船运公司排名

(5) 中国海运集团

中国海运集团主要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船舶销售等业务,隶属于中国*****直接管理,旗下拥有约260艘船只,中国船舶运输公司排名第五位。

(6) 海豚集团

海豚集团成立于1983年,拥有双壳LNG船、LNG/C运输船、LPG运输船、散货船和滚装船等多个系列表现良好的船只,是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LNG运输船的船运公司之一。

(7) 泰山航运

泰山航运主要经营波罗的海、地中海和黑海地区的航运业务,公司具有相当高的业绩水平并且船队规模不断扩大。

(8) 东方海外集团

东方海外集团主要从事海洋运输、船舶经营租赁和金融等业务,拥有的船舶资源丰富,其船队规模和业绩均居前列。

(9) 上海锦华控股集团

上海锦华控股集团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航运、码头、金融和地产等领域,其在国内船运市场上有重要的地位,是一家具有广泛业务网络和强大资金实力的企业。

(10) 南方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南方地区的经营口岸物流的公司之一,其拥有的船队规模较小,但是其具有经营船舶租赁、修造和出售等多重业务,营收增长快速。

总之,花费大力气成为一家船舶运输公司并不容易,整个行业高度曲折复杂,因此,这些公司都值得人们深入研究和了解。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运代理的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它们面向全社会服务,是货主和运力供给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

主要工作包括: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运输至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国际货代的定义: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其规定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国外提货,国外报关,订舱,包装,国内清关,国内仓储,国内派送等。

货代责任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赔偿责任原则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货代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货代固定费用标准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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