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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区消防轻便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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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2016),轻便消防水龙指在自来水或消防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接口、水带及喷枪组成的一种小型轻便的喷水灭火器具。

》10.3.1,建筑高度不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内的的下列场所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建规》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规》10.3.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019各地机构课件资料

产品制造中应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标准的规定。
批量生产的产品,积至数量为500套时进行抽查检验,将抽取的样品按本标准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各条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每种5件。
出厂检验以每500套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为每种10件;不足500套时,亦应抽取每种10件。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当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时,该产品为合格品。
 
在执行本标准7.4.2.1过程中,其中6.1.1、6.2.1、6.2.2、6.2.7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标志
每件轻便消防水龙的水带在端部的一侧印上不易脱落的下列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设计工作压力、生产厂名(或商标)、产品标准号。
在接口和水枪的显著位置应做性的标志,其内容为:产品型号、商标(或生产厂名)、批号。
包装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装袋(或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等。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运输
  在运输时应防止重压、曝晒及雨雪淋袭。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处并应与热源隔离,应远离有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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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立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河南新乡区消防轻便水龙”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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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防轻便水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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