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类评估收费标准-房产拆迁评估-房屋拆迁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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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确定补偿标准,需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关于评估的方法、标准等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评估的时点
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被拆迁房屋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评估时点自愿交易的金额,且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有交易实例,应采用市场法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采用收益法评估;
若被拆迁房屋是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议,拆迁双方应协商选择能体现房屋价值的评估方式。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好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用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不正确的评估方法使用会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无法真实反映房屋市场价格,从而引发拆迁纠纷。
房地产拆迁评估,即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指在发布拆迁公告后,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这一评估办法由住建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房地产拆迁评估难点阐释
(1)查勘难度大:拆迁工作多在城市旧城区进行,被拆迁户对拆迁评估的理解不足,常持不支持态度,导致查勘工作难以开展。
(2)调查难度大:被拆迁房屋多为老旧、不规则结构,装修复杂,且市场可比实例少,增加了查勘和市场调查的难度。
(3)测算难度大:收集被拆迁房屋市场资料困难,特殊房地产和装饰材料价格难以确定,评估机构需多次试算。
(4)答疑难度大:拆迁评估结果与拆迁双方利益紧密相关,评估结果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误差,导致客户质疑增加。
(5)结案难度大:拆迁涉及问题多,补偿需经过多次评估和谈判,结案时间长。
(6)收费难度大:干预、评估机构与拆迁人关系复杂、拆迁补偿谈判不顺等因素导致收费困难。
房地产评估建立在科学的定价理论与方法之上,具有合理性。
尽管房地产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组成和变化复杂,难以确定,但定价人员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总结了房地产价格产生与变化的基本规律,构成了房地产评估的基础理论。这些理论包括房租理论、供需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价值理论、生产值理论、替代原理、收益增减原理、规模经济平衡原理、收益分配原理以及投资理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系统而严谨的定价方法及评估流程,使房地产评估有据可依。此外,评估过程中还广泛涉及规划、建筑、结构、预算、法律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房地产评估虽然表现为定价人员对房地产价格的推断与判断,但其本质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将房地产的客观真实价值通过评估活动准确反映出来,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合理性。
房地产评估还具备一定的表现力。评估人员需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才能做出准确有效的判断。同时,评估过程也需要逻辑推理与判断力,这体现在对房地产价格规律性的深入了解以及非逻辑思维的较快观察力上。此外,评估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房地产评估还表现出综合性特点。评估人员需具备综合性知识,包括定价理论、房地产概论、经营管理、规划、建筑结构、工程预算、法律、经济等。评估过程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的多个方面,如建筑重置成本、折旧费、土地利用效率、未来升值潜力等。有时评估还需考虑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商业景观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对于大型物业,如办公楼、酒店、住宅等,各部分都有其特性。在评估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评估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策划师等协作工作。
此外,房地产评估还需考虑相关税收政策和拆迁政策。在住宅评估时,应考虑国家政策;在评估土地转让价格时,应考虑转让方式及相关产业政策。这些都反映了房地产评估的综合性特点。
房屋拆迁评估实践中,成本法定价的效果常受质疑,导致其难以被广泛接受,甚至评估师也可能因此怀疑成本法是否为一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方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又不得不采用成本法对缺乏市场依据的房地产和特殊房地产进行定价,有时成本法甚至可能成为可选的定价方式。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成本法定价进行了一些思考。
成本法定价的基础
从价值理论的发展来看,经济学家是从商品的成本对其价值贡献的角度来探讨价值理论的。生产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由其生产所必需的耗费决定。而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也与其开发建设所必需的耗费相关。在定价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计算修建房地产的必需开支或成本来判断房地产的价格。生产值论为成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当缺乏市场交易时,房地产的参与者会根据房地产的费用来理解和认知其价值。卖家愿意接受的格不能低于其为修建该房地产所耗费的成本,买家愿意支付的格不能其所预估的重新修建该房地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市场参与者根据成本来认知房地产的价值,为成本法提供了被接受的基础。
房屋拆迁评估教材中通常认为成本法适用于新近开发的、可以假定重新开发建设的某些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定价。由此可见,成本法在理论上适用于任何房地产评估。成本法既适用于房地产合一的定价,也适用于单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的定价。有时,成本法还可以用来获取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定价中所需的一些比较调整基础。因此,成本法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这也是其可用的基础。
尽管成本法在理论上可用于任何房地产的定价,但我们不能忘记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这一事实,而滥用成本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指出:“在无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定价的情况下,可使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定价方法。”这告诉我们,对于那些有大量市场交易实例、有盈利资料的房地产评估,应采用比较法或收益法作为定价的方法,而不能将成本法作为其主要定价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法通常只能是价值评估的一种备选方法。在评估活动中,评估师应努力寻找合理使用成本法的依据,即找到使成本法定价结果能准确反映市场行情的数据,而不是为使用成本法而盲目放弃其他方法的应用。
房屋拆迁评估成本法中成本的组成内容
成本法一般理解为:求得定价目标房地产在定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减折旧,以此估算定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一般意义上的成本是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包括各种物料消耗、人力消耗所垫付的资金及垫付资金的成本(利息)。而定价中所称的成本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成本外,还包括因此所贡献的成本应获得的报酬即利润。因此,成本法定价不是求得定价对象的成本,而是通过对其价格形成过程中各种耗费(成本)和利润的分析计算来求得定价对象的价格。换句话说,成本法是通过模拟定价对象的生产过程求得其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使用成本法进行定价,需要弄清楚房地产价格的组成内容和其含义本质。《规范》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般组成内容:“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不同的定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需成本和应缴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组成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取得费用;2、开发成本;3、期间费用;4、项目开发利息;5、销售税金;6、开发利润。”房地产的价格从开发建设的角度来看是由成本和利润构成的,但从定价的角度来看,修建房地产的某些成本和利润并不一定决定其价格或价值。这是因为: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是由其效用决定的,修建房地产的耗费只有产生被市场认同的效用时,这种耗费才会对价格或价值产生贡献,才会提升价格或价值。否则,耗费再多也有可能不提升价格或价值,甚至降格或价值。当耗费和其产生的效用不匹配时,耗费也不会和价格或价值呈正比调整。效用所需耗费的成本,不是由个别生产耗费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一般平均耗费决定的。也就是说,并不是能产生效用的个别耗费越大或越低,相应的价格或价值就越高或越低。因此,成本法求得的房地产价格组成内容应该是客观合理的。对此,《规范》也作了相应说明。
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概述如下:
依据房屋数量与面积,拆迁评估费用有所不同。若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少于100户,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评估收费标准定为8元/平方米;若评估户数在100户至300户之间(含100户),则评估费收费标准降为7元/平方米;若评估户数超过300户但不超过800户(含300户),收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若评估户数达到800户及以上(含800户),则收费标准为5元/平方米。上述标准可视实际情况在20%范围内上下浮动。
在房屋性质方面,评估收费涵盖住宅及非住宅房屋。若拆迁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且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收费标准则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至于地域及评估复杂程度的影响,我国建筑物拆迁估价收费标准尚未统一。一般而言,费用受建筑物面积、地理位置及评估难易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大致区间为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评估机构将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收费价格。
需强调的是,收费价格的制定应确保合理、公平,并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