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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消防水龙箱550X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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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存放消火栓遇有火警时,根据箱门的开启方式,按下门上的弹簧锁,销子自动退出,拉开箱门后,取下水枪拉转水带盘,拉出水带,同时把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连接上,拔动箱体内公里壁的电源开关,把室内消火栓手轮顺开启方向旋开,即能进行喷水灭火。
消火栓箱
消火栓箱
麻质衬胶水带(20或25米),消火栓(DN65或DN50),水枪(φ16-19),指示红灯,报警按钮,消防泵起泵按钮,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20或25米)。的箱子,是起火的时候用来灭火的,要配水带,水枪等。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例相当稳定、准确可靠,可提供的泡沫混合液。
节约泡沫液,降低灭火成本,泡沫液一次未用完,下次可继续使用。
推车式泡沫罐机动性能强,其轻便移动灵活的灭火性能覆盖面广,扑灭火灾效果好。
适用范围广,无论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剂均可使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4.16 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隧道内允许通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3.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4.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二)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常考知识点,熟记!)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保护对象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三)局部应用系统
1.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熟记!)
2.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3.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除水溶性液体采用抗溶泡沫液外,其他都采用3%型泡沫液。
应定期对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质期不大于两年的泡沫液,应每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2、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泡沫液,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泡沫性能检验。



11.0.14 泡沫喷雾系统盛装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和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发现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规范第4条: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规范第5条: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原油属于非水溶性液体,

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喷射,泡沫-水喷淋系统,固定式泡沫炮灭火系统应进行喷泡沫试验;



对于泡沫喷雾系统,可进行喷水试验,并应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规范第2条:对于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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