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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声明公告
XX市崇川区法院根据XX的申请,于20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X电梯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XX市中级法院随机选择清算组程序,20XX年XX月XX日江苏XX律师事务所担任其清算组对永日公司进行清算。
应申请人XX的要求,XX公司与XX就清算和解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于20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声明公告如下:
一、请XX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声明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请XX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声明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XX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法院、清算组的询问;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财富中心XX楼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XX
联系:138XXXXXXXX
特此声明公告。
XX电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销公告:
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即日起解散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有限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清算公告:
xxx公司( 注册号: xxxxxxx)经20xx年6月xx日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此公告!清算组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340万元减至132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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