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排污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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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
依法分解落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