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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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科学技术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而在本年度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