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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
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
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
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