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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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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21年3月23日更新)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方便食品、粮食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等常见食品。常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等标准,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更新于2021年3月份,如标准有换版更新请以新版标准为准。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19年2月13日更新)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其中常用标准包括《果冻》《油茶籽油》《花生油》《绵白糖》《大米》《饮料通则》《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含乳饮料》《食用马铃薯淀粉》《火腿肠》等标准,由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汇总整理,供参考,本汇总更新于2019年2月,如标准换版请以新版为准。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签标注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法规依据:
1.《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第二十四条: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
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16-11-0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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