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旺消防七氟丙烷设备高旺消防气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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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了解下七氟丙烷有效期多长? 七氟丙烷药剂是长期有效的,根据国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长期使用中会出现压力表不在绿区的情况,当设备压力不足时,压力表指针低于绿色区域,表示七氟丙烷灭火剂泄漏。需要将钢瓶送到的有资质的厂家检查钢瓶密封情况,并重新进行七氟丙烷充装。 当瓶组压力值正常时,压力表指针指向绿色区域
采购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一般很少有厂家或供应商会直接进行七氟丙烷药剂的报价,因为一套完整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由一系列的部件构成,除了七氟丙烷药剂价格之外,还有包括:七氟丙烷储瓶、瓶头阀、电磁启动器、释放阀、七氟丙烷单向阀、高压软管、气体单向阀、安全阀、压力信号器、喷头以及管道和其他附件。如果采用管网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并且有一个以上防护区,则需要配备气体驱动系统、选择阀和集流管等其他零部件。如果采用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则结构相对简单,安装不需要单设置储瓶间,相对灵活简单。 除此之外,要想预算更准确,还应当了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用量计算方法。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用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不尽的剩余量之和。
现场火警解除 施工负责人与主要施工人员到现场明确施工要求,将电磁阀上接线拆除,主机如报警,按消音键。 查检气瓶 查清送检的气瓶的数量,检查其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钢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包括:水压试验压力、简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日期)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查清各类气体气瓶缺少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瓶阀及其它附件数量;逐只检查气瓶的漆色、字样是否和盛装介质相符合。 剩余气体的排放 对盛装的不燃气体,可直接将瓶内剩余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对盛装的可燃气体,在采用“放空”方法排放瓶内剩余气体时,应事先将气瓶放置在有消除静电措施的金属板上,防止由于静电引燃排放的气体,而引起火灾事故;对盛装有毒的气体,采取“抽空”处理。
拆除钢瓶瓶头阀、防震圈 卸瓶阀在瓶阀装卸机上,或将气瓶固定在带有夹具的气瓶夹固架上用人工卸瓶阀、卸防震圈,检查气瓶瓶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检查充装瓶阀的要求是否符合充装介质的要求。 气瓶内外表面除锈 操作方法是:内表面是将钢珠倒在气瓶内,在滚动机上滚动除锈;外表面用抛光砂轮,用钢丝刷除锈。 原始标记登记 将制造厂代号、瓶号、水压、公称压力、原始重量、原始容积、原始壁厚、出厂年月、充装介质给予登记。 水压试验 使用“外侧法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和受试瓶瓶口部位因密封面需受力以及实施外侧法时水套中的水对气瓶施加的液态静压力。 瓶口螺纹与颈圈的检查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轻微损伤,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 对颈圈的牢固性和螺纹情况,应逐只检查,不得歪斜松动。无法加固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由技术(质量)负责人确认,予以报废。如发现用焊接、钎接加固原配颈圈而造成瓶颈或瓶口损伤的气瓶,应判废,颈圈螺纹完好,对螺纹已严重损坏,无法牢固地戴上瓶帽的颈圈,应予以更换,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气瓶外表面检查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有凹陷、凹坑、凸起、损伤、裂纹、腐蚀或烧伤等缺陷。 气瓶内表面检查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如瓶内有落入的泥沙、锈粉、锈块、麻丝、布片等杂物时,用水冲洗,除掉杂物后再行检查。 音响检查 外观、外表面检查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判断瓶壁有无隐患和内部、内表面腐蚀状况;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它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小铜锤轻击瓶壁,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清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检验合格。 、重量与容积测定 气瓶应逐只进行重量测定,其目的在与进一步鉴别气瓶的腐蚀程度。往瓶里注水后称出瓶水总重,对照气瓶原始重量,以重量损失率为依据,检查气瓶的强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容积变形试验(耐压试验) 对气瓶容积进行测定。注满洁净淡水,将气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称量、记录相关数值并计算容积增大率。如果容积增大率大于10%就需要按报废瓶处理。 、壁厚测定与强度校核 气瓶测厚一般分为局部测厚和测厚,凡气瓶瓶壁有划伤、凹坑、点腐蚀与线状磨蚀等缺陷时,进行局部测厚,以便进一步进行强度校核。对于面腐蚀的程度难辩、重量损失率、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或压力级别有疑问的气瓶,进行测厚。强度校核。被测气瓶的小壁厚测量出来以后,要将该值代入相应的强度计算公式去进行校核。
防灭火用气瓶使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B。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