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审核东恒投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书的单位,竞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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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如何做好一份出色的标书呢 直奔主题了啊。
• 许昌禹州标书凡事预则立
拿到标书件事,应该是认真、仔细的通篇阅读一遍,一边读,一边画,就跟上学考试前画一样,认认真真,仔仔细细,把招标文件要求的、难点、注意事项,以及没有看懂的地方,都画出来。然后,再读第二遍,对画出来的内容,进行归类、分析,按照轻重缓急划分出层次,列出重要的地点、时间节点。后,根据上述阅读和整理的成果,列出标书编制计划,列明标书编制的分工、进度、协调方案、资源调动计划等等。
• 许昌禹州标书编制计划
上文提到了许昌禹州标书编制计划,这个计划如何写,各有各的写法,但是无非一下几个主线: 1、时间线:时间的安排要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点设置为依据进行安排,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节点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要逐一列出,并据此安排许昌禹州标书编制与之对应的活动。简要说明几点:(1)许昌禹州标书踏勘现场的时间,招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一个踏勘现场的集合时间和地点,根据这个节点至少要安排技术和报价两方面的人员去参与,详细观察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交通水文等等一切可能会影响许昌禹州标书编制和许昌禹州标书报价的各类因素和状况,详细记录,尤其是疑问也记录下来,回头寻求答案。(2)许昌禹州标书招标预备会,有时候也叫现场答疑会,现在很多项目都不组织,改为书面答疑。如果组织,也应该至少派出技术和报价两方面人员参加。(3)许昌禹州标书招标答疑,在法律法规上,从招标人角度,这个环节叫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从投标人角度讲,就是就招标文件中模棱两可或者压根看不懂或者缺项的问题,向招标人寻求澄清和解释。这个时间点距离投标文件(就是标书)递交日期,就依法招标项目来说,至少有15天时间,所以,投标人的书面提问时间要比这个时间提前,留够足够的时间让招标人回复你,这个时间至少就是上文所述的15天。因此,在条里面,我为什么说要全面细致的通读招标文件,就是让标书编制者,一次性的、系统的将招标文件中需要招标人回答澄清的问题提出来,形成一份漂亮的提问文件,向招标人提出。那么,漂亮的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提问,尽量不要今天提一个,明天提一个,让谁谁都烦你这样;语言表述要清晰,招标人一看就知道你想问什么,这个很重要,我见过很多看着云里雾里的提问,就知道编标书提问题的人是个糊涂蛋;第三个原则,就是招标文件的漏洞对你有利的话,可以不问哈,嘿嘿(4)许昌禹州标书标书编制,在招标答疑环节结束之后,才真正进入标书编制环节,按照分工编制即可,后边再详细讲述。(5)许昌禹州标书标书出初稿,投标文件的初稿,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以及各种名目的标,应该提少在投标文件递交周就要出来,进行内部的审核、修改、提升。(6)许昌禹州标书标书出终稿,投标文件初稿经过修订后形成终稿,这个时间至少要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前2天完成。(7)许昌禹州标书标书的装订和密封,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定要完成。(8)许昌禹州标书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中都会非常明确的写明一个时间,学名就叫“投标截止时间”,什么叫截止时间 就是超过这个时间点,再多的标书,你做的再漂亮,但是你迟到了,哪怕一秒,不要了,拒绝受理。我看过很多迟到几秒钟、1分钟、2分钟的……没用,转身、抱着回家就行了。(9)许昌禹州标书投标金缴纳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投标金可以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但实践中往往会提前,以预防出现意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不了账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即可,别去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墨迹能晚点交吗,没意思,没钱就别投标了!这一段有点乱啊。回头想想再写。
再论《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的关系
2000年1月和2003年1月,《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相继在我国施行。作为规范我国公共领域采购的两部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和规范公共采购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每年公共采购的市场规模大约在20万亿元以上,80%以上的企业都在参与公共采购竞争。实践中,两部法律既有分工,又有交叉,也有因两部法律的关系处理而产生冲突甚至诉诸公堂的情况。
关于两部法律的关系问题,从法律起草起就一直争论至今,近年来更是有一些学者呼吁两法合一。当前正值《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修订的关键时期,笔者作为两部法律的起草人之一,拟从两法设立初衷和国际采购法立法经验等方面入手,结合我国的经济结构特点,谈谈对两部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与思考。
一、两法的立法初衷和所在领域不同
《招标投标法》的初立法动议是为了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即解决投融资领域的反腐败和公平竞争问题。时任副在给国家发展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前身)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批示文件中指出,“招标投标制度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说明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投资效益及投融资监管的问题。
而采购制度的本质是部门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办发〔1999〕51号)指出,推行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机构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功能是要加强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出发点不一样,领域不一样,主管机构也不一样。根据《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是采购的主管机构,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的主管机构则按照《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由国家发展改革综合管理并会同各部委协同管理。
二、两法的适用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采购活动,招标人和投标人大部分开展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采购,所以《招标投标法》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采购法》中采购的采购主体一方为或与相关的事业单位,投标人则主要是企业,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三、两法的盈利性质不同
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职能和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物品、工程及服务采购,采购的管理者没有盈利的动机。与之不同的是,招标投标作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出于对投资效益的考虑,其必然存在盈利性。
简单来说,招标投标活动是为节约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利润而开展的采购活动。在目前的采购实践中,为完成采购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如标书费、代理费大多由承担,投标人不需要缴纳。但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活动中,交易程序并不是免费的,如标书费、代理费等均要由合同约定收取。有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针对采购和招标投标制订了统一的管理规则,于是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多问题。如在交易过程中的收费问题以及管理体制问题等。
综上不难看出,《采购法》适用的采购活动是非盈利性的,而《招标投标法》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是盈利性的。
四、两法的管理体制不同
《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故采购的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
《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体系与之不同,它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由多部门参加的协调管理机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因为招标投标活动广泛存在于各行政部门管理的领域间,需要多部门协作管理、共同推动。多年来形成的招标投标多部委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出多门、政策相互打架的问题,实践也证明了单一部门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能力是有限的。而采购的范围相对比较明确,管理体制也比较清晰。
不难看出,目前两法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部门间的协同问题。
五、两法的政策导向不同
从的采购立法经验来看,采购是干预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政策性的采购活动。采购作为在总量调控方面的意图体现和重要手段,其目的更侧重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协调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保护国内产业、通过与财政税收及信贷政策的配合使用扶植并保护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的利益,这也是各国采购制度普遍遵循的准则。
与之相比较,招标投标强调在招标投标程序中贯彻充分竞争的原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体现的是一般性的公平交易规则。
六、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资金来源性质不同
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采购与招标投标在采购管理、采购主体责任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采购资金来源于由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形成的公共资金,纳税人有获知公共资金用途及使用效率的权利,因此透明度是采购的灵魂所在。受《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招标采购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大部分来自企业,更加强调经济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七、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市场开放原则不同
《采购法》是各国开放本国采购市场的基本依据。采购长期游离于国际贸易规则之外,采购市场的开放受各国间多边及双边协议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贸总协定中并不包含采购市场,这部分的开放由《采购协议》(GPA)规定。我国已就采购市场开放问题与GPA成员进行了多轮谈判,而国内的《采购法》是开放采购的重要依据。在我国采购立法时对这个问题就已基本达成了共识,所以现行的《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围绕为完成其行政职能而产生的采购活动。
而招标投标作为一般性的交易规范并不受上述原则的制约,外国供应商只要符合招标采购项目公示的资格条件,即可参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八、两法规范的市场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的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宏观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成为重要抓手,如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各部门和各地方进一步清理招标投标的部门和地方法规,实现平等准入、公正监管、有序开放、诚信守法,形成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因为《招标投标法》涉及面广、金额大,众多企业主要通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招标获得的市场份额占据了大部分企业合同额的70%以上。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制度,招标投标制度不但关系着国家公共市场的构建,也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采购法》主要规范为完成其行政职能而产生的采购活动,规范的主体相对比较单一,只是公共市场的一部分,其每年的采购额比《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市场采购额要小很多。
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只应该有《采购法》,建议我国将《招标投标法》体制与《采购法》体制合二为一,将公共工程项目纳入采购范畴。在我国加入GPA的进程中,要求中国合并两法的声音在国际学者中时有出现。在引用国际招标投标规则时,无论是欧盟的采购指令,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GPA,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采购立法,其出发点都是为开放国内采购市场而制定。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招投投标制度主要存在于采购制度框架内,非采购活动无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我国经济结构体制下,投资领域主要是靠和国有企业拉动,若没有相关的约束制度,大量的交易活动将无法可依。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现有的招标投标并入采购体系内,通过《采购法》统一规范所有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背了采购的界定。前文已有所提及,《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两部法律在采购诉求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如果一概而论,必然会造成采购活动的混乱。特别是中国加入GPA后会直接引用国内法,若两法目前急于简单合并为《采购法》,其国内规范的采购市场将在没有系统准备的情况下,就实施大规模被动无序开放,这显然不是我国在多年GPA谈判中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招标采购市场和采购市场规模,国外学者呼吁将二者合并,并在双边及多边贸易框架内进一步开放市场,站在其立场和角度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作为国内学者,如果不结合现有国情而盲目地追求与国际采购规则完全接轨,显然并不合适。从2019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采购市场规模约为3万亿元,而招标投标市场规模高达20万亿元,两者显然不是一个规模等级。在市场开放的问题上,我们要有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要结合中国发展实际以及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做好充分的政策评估。
关于两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冲突(通常在程序规范上没有冲突),实质上是主管监督机关间的冲突,主要是在采购工程招标领域。《采购法》规定,采购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但由于主管机构和监督体系不一致,导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有效监管会有选择性地使用法律,从而给监管部门造成麻烦和困惑。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健全采购工程招标管理体系来加以解决。
综上,在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下,特别是在国家提出双循环战略、国内循环举足轻重的新形势下,规范和完善国内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采购发展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不具有相互替代性,不宜合二为一。
揭秘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这里高的成单金额有99.6亿
软件服务行业形成至今,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产业规模增长强劲。在这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存在着一个低调的交易领域,却占据了软件服务行业的交易体量。这个领域即招投标江湖。根据工信部新数据,2020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超4万家,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了81616亿元。经百炼智能渠道宝测算,这其中通过招投标交易的项目总金额有2.82万亿元之多,高的标的物金额甚至达到了99.6亿元。
在招投标江湖,目前存在哪些软件服务业的隐形霸主?初入江湖的软件服务商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我们一起来揭秘。
招投标江湖之大超乎想象
自国家颁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来,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软件服务变成一种常态。2020年,全国招标项目总量接近80万,较2019年增加了10万余个,全国有这类需求的招标单位超过12万家。
庞大的市场体量,让招投标江湖成为各软件服务厂商的必争之地。渠道宝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间,活跃在招投标江湖中的软件服务企业超过23万家,并且每年都一些新晋企业崭露头角,那些在江湖边缘的企业也从未放弃杀出重围。2020年中标软件服务项目的公司超过15万家,这其中有接近10万家是2019年未中过标的软件服务企业。可以想见,江湖里虽从来不缺机会,但激烈的竞争在所难免。
招投标江湖没有淡季
根据渠道宝的统计结果,2020年全国每月均有频繁的软件服务类招投标交易发生,即使是受春节假期影响的一月份,招标项目数量也接近4万个。同时,每月的招标项目数量以稳健的增速逐渐提升。可以初步判断,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里的交易几乎没有受到时间的影响,市场四季常青,且日益壮大。
东部地区成招投标江湖主战场
在招投标江湖,软件服务产业发达的东部地区是主战场。根据渠道宝统计数据,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北京的中标项目数量稳居全国前5,与工信部公布的软件服务行业整体数据基本一致。其中,广东省作为软件服务大省,中标项目多,表现为亮眼。
数据来源:百炼智能渠道宝
谁是招投标江湖里的买家?
在新基建大背景下,及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机构近年来相继开展信息建设,这三类机构的项目需求占据了行业整体需求量的78%,是招投标江湖的需求大户。批发业、服务业也持续呈现旺盛的采购需求。生产类、工程类企业受智能制造之风的推动,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的需求也逐渐强烈,成为备受软件服务商青睐的买家。
数据来源:百炼智能渠道宝
江湖排名的中标
我们从2020年江湖中标次数排名的中,毫无意外地看到了联通、浪潮、中科软、东软等大型综合性软件服务商的身影,同时也从中发现了一些行业细分领域的强者。比如深耕电子票据领域的博思软件,企业在2020年拿下了600余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财政机构订单,凭借中标1719个项目的记录,稳夺年度中标次数多公司,成为江湖中的低调霸主。
总结
有交易的地方就有江湖。在软件服务招投标江湖里,有令企业心生向往的项目,也有残酷的竞标争夺战。这里有企业坐拥数百个买家的项目机会,享受着江湖的美食美酒;也有企业在努力争取下一个竞标机会,等待一次逆袭。相信的软件服务商定能在招投标江湖中占据一席之地。
高校采购疑惑!来听如何解答
2021年3月27日-29日 “首届全国高校采购研修班”在广州成功召开。为了更好地解答学员的疑惑,在培训开始前,采购信息报社精心制作问题表单,发给高校采购从业人员,广泛征集高校采购从业人员在采购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研修班上,授课老师对十个共性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问题一:《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明确:“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那么,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且预算金额为5万元的项目,也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吗?也就是说,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吗?
答:如果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属于以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就应当公开。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还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当然,以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除外。
问题二:框架协议采购和原来的入围方式采购有啥区别?
答: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无论是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后的中标和成交供应商都只能有一个,即得分高或者报价低的供应商中标、成交。过去的协议供货和可以有多个供应商中标,但协议供货只解决了入围的问题,原则上采购人自由选择,入围的名和后一名在取得合同时机会均等。这就造成了有的供应商虽然入围了,但却拿不到合同。于是乎,想要取得合同的供应商就会去“公关”。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分两个阶段,个阶段也是入围,但是有排序,名和后一名是有区别的,机会不均等。第二个阶段是采购人在入围名单中,按照法定规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终成交规则包括: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
问题三:如果某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部分明确写了“面向中小企业”,大型企业质疑和投诉怎么办?
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是在落实采购政策功能。面对大企业的质疑、投诉,告知其这是落实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然后驳回即可。
问题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投标金应不予退还。那么,投标金应当归谁?
答:不予退还的投标金应上缴国库处理。
问题五:由于进口产品采购量大,可否招入围代理商,然后按金额均衡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按项目轮序确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按照目前的采购政策,采购进口产品只能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问题六: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支出是否按照采购执行?
答:采购对资金的属性判定,只看是否为财政性资金,没有预算内、预算外的概念。只要实行预算管理的资金就得执行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该经费支出未实行预算管理就不用执行。
问题七:采购进口设备需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如果是进口产品投标、响应,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是国内产品满足需求,参与投标、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八:采购单位是否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拔设立年度招标代理库?
答:可以。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确定的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清理范围,但建立代理机构库要求管理单位、下属单位在库内选择的属于清理范围。
问题九:项目废标后是否可以重新选择代理公司?
答:项目废标后,采购人能否更换代理机构,取决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废标后协议终止,那么采购人就可以更换代理机构;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采购人就不能更换代理机构,而应当由原代理公司重新组织采购。建议采购人在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就该问题进行明确。
问题十:政采项目是否可以委托一名作为采购人代表?
答:釆购人可以放弃评审权利,不派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同时也可授权他人代表本单位参加评审活动,只要有采购人出具的授权书即可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意见及行为,由釆购人承担。
人民日报:采购 多方共赢
2019年,全国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采购制度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承担起更多政策功能,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采购规范性、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采购领域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扶“小”助“微”,举措实在。
近年来,“采购”一词频繁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支出方式能发挥哪些政策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升级
2019年,全国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采购制度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承担起更多政策功能,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提高采购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购买服务”,是近年来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从履职所需服务逐步向公共服务扩展,从初的环卫清扫服务向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助残服务、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延伸。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等作出规范。“未来,民生领域公共服务将更多交由市场提供,而购买服务选择承接主体环节,适用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能提升所购服务的性价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助力脱贫攻坚。
目前,来自全国22个省份、832个贫困县的“扶贫商品”,正在财政部和全国供销总社打造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被各预算采购单位批量选购。截至2020年12月27日,这个简称为“832平台”的采购电商平台累计上架商品9万多款,累计成交总额破80亿元。
“将采购政策融入脱贫攻坚战,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申学锋说。
——扩大绿色采购范围,发挥环保示范效应。
“煤改电项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主要由采购担纲。此外,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对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杨志勇说。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采购的“账单”上,全国强制和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全国采购环保产品718.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8%。
——扩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合同份额,支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
早在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印发了《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份额。2019年,全国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采购规模的74.1%。2020年末的新政策,进一步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将更有力地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提高采购规范性、透明度,“明白账”促进政务公开
2020年7月,随着供应商在广西采购中心“政采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上成功完成投标文件线上解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入开标程序。
“不见面开标”减轻了竞标企业负担,利于防控,也提高了采购效率,这是“互联网+采购”改革的新成果。开评标全程线上操作,步步留痕,在线问询应答全程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减少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党的以来,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不断丰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采购交易制度体系,稳步推进‘互联网+采购’,加强中央和地方电子卖场建设,提升采购效率,全面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建立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阳光下的交易”,是近年来采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20年财政部明确,中央预算单位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
近年来,各地不断提升采购透明度,取得了明显的节支成效。例如,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中节约采购资金315.065万元,节约率达到39.38%。
“完善采购政策,不仅节约财政资金,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遏制腐败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杨志勇说。
加快建立现代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
“我国采购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认为,目前采购制度存在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在许宏才看来,这些问题会导致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限制采购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为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破解当前采购中的问题,将按照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
例如,针对现行采购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修订采购法律法规。再如,以“谁采购、谁负责”为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提高采购人化采购能力。
“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和强化采购政策功能。”该负责人表示,要推动实现“优价”的采购目标,结合不同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明确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适用效益。同时着力构建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完善采购政策执行措施。
“国际上采购一般占GDP的15%左右,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还大有潜力可挖。”杨志勇说,应进一步完善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激励相容机制的要求设计更加科学的采购制度,激发采购人的积极性,让采购的政策作用得到充分释放。“说到底,还是要靠深化改革来加快建立适应市场交易特点的、激发各参与方积极性的现代采购制度。”
实务 │ 清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清标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做好清标工作为接下来的评标、定标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可实施的评标建议,进而帮助招标人做出更好的决策。
一、背景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行之后,建筑工程交易合同的签订由定额计价方式的总价合同转为清单计价方式的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有机结合的合同方式,评定标规则由单使用综合评估法转变为经评审的和综合评价法结合使用,招标方式的转变,对评标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是开标、清标、评标、定标。
二、概念
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三、步骤
1、投标函核对查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核对投标单位的回标信息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投标总价、工期、工程质量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提示,并要求投标单位澄清。
2、经济标列表,检查算术性错误在工程量清单及参考价(或控制价、标底等)的基础上,将各投标单位的经济标横向依次排列,包括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在检查算术性错误时,可以用原清单工程量乘以投标综合单价得出每项清单的合价,并与该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说明出现了算术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3、数据链接,检查链接性错误将上述清单明细表与清标模板中的各类汇总表进行链接,做出投标总价对比表,并以此检查是否存在链接性错误。同样,如果出现链接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4、单价比对,标明高低根据参考价(即市场价)或者对标项目价格判断各投标单位的价格高低,对投标报价影响大的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对于总包来讲,内容包括人工单价、钢筋、混凝土、电缆电线的材料价、模板、地面找平、墙面天棚抹灰的直接费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投标,另一方面可以建议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报价。除此之外,还可以单分析综合取费费率(管理费、利润)、主要措施项目等,并对上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内容予以标明。
5、总价比对,分析偏离程度接下来,需要做总价偏离程度分析。有的需计算各投标总价与参考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需计算其余各投标总价与低报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在去掉高和低报价后,将其余报价求平均值,然后计算各投标报价与平均值的偏离百分比。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都需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甲方具体要求。通过分析,按商务标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结合技术标、资信标评分,确定意向单位,明确谈判策略。
6、书写清标问卷、清标报告清标工作的成果文件通常由清标分析表、清标问卷、清标报告三部分组成。在完成清标分析表后,将清标过程中的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呈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并在下次回标时修正(如果有二次回标)。例如:投标中未报价的内容是综合考虑报价后让利,还是忘记报价;同一内容不同单价或者不合理报价等需要投标单位在清标问卷中予以澄清。清标报告则是对清标工作做出的整体总结,并提供可实施的评标建议。
清标的实质是通过清标对投标文件客观、、负责的核查和分析,找出问题、剖析原因,给出意见,供评标和建设单位参考,以提高评标质量,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