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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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价值的含义
1、 对资产评估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 资产的使用价值决定资产评估价值,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效用的估价。(如果限定用途,其评估价值就受损)
(2) 资产评估价值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截然的不同,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衡量、决定、表现)例如在 “一只羊=两把斧子”的交换式中。资产评估价值是动态的评估价格,随着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会有所不同(它的衡量(效用)、决定、表现(报告))。但是它又不是市场上形成的实在的价格(价值量、供求关系;效用),其决定因素不同,它只能是市场价格的一种模拟。
(3)与会计记录的价值有较大区别。会计记录应严格坚持一致性、连贯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一般不能随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资产评估则决定于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受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影响。
资产评估价值的特点。
(1) 时效性(基准日、报告有效期);
(2) 目的性(商标权在投资、与破产);
(3)意见性;
(4)估计性。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